鲁办发〔2010〕30号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 (2010年12月22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大以来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意义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捐赠资产和劳动,为扶贫济困、安老助孤、帮残助医、支教助学等慈善事业奉献爱心,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慈善事业,有利于完善社会再分配机制,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净化社会风气,促进社会文明。 近年来,我省慈善事业有了长足发展,在扶贫帮困、改善民生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省慈善事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公民慈善意识、慈善组织体系、募捐救助水平等方面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目前,我省仍有569.5万残疾人、近300万低保五保对象以及数百万因灾因故造成困难的群众需要救助。解决这些群体的困难,既需要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投入,也需要挖掘社会潜力,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法律规范、政策引导、社会参与、慈善组织实施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慈善事业发展。通过几年的努力,使慈善理念深入人心,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和公民慈善意识普遍提高,慈善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慈善组织网络普遍形成,慈善捐助能力显著增强,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 二、大力加强慈善文化建设 慈善文化是慈善事业发展的思想基础,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加强慈善文化建设,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一)努力打造山东特色慈善文化品牌。山东是孔孟之乡,慈善文化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要继承发扬山东人民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优良传统,树立现代慈善理念,倡导现代财富观,发扬平等互爱、团结互助的人道主义精神,努力打造具有时代特征、山东特色的慈善文化品牌,提高全社会的慈善意识,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慈善活动。 (二)建立慈善文化建设机制。要把慈善文化作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重要内容,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的考评体系。将传播慈善文化列入宣传部门年度宣传计划,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慈善活动。每年5月18日我省“慈善日”,集中开展慈善宣传和捐赠活动。将慈善文化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在高等院校开设慈善课程,设定义工学时,培养学生参与慈善事业的社会责任感。将慈善文化纳入社会科学研究的内容,大力加强慈善理论研究。有计划地组织创作一批以弘扬慈善文化为主题的优秀文艺作品,用典型艺术形象感染人、启迪人、教育人、鼓舞人。 (三)推动慈善文化建设向基层延伸。 要将慈善文化建设与农村文化、企业文化、社区文化、校园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加快推进慈善文化进社区、进乡村、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形成“人人关心慈善、人人支持慈善、人人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使慈善成为每个公民的生活习惯和自觉行动。 三、进一步建立完善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优惠扶持政策是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有力杠杆。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激励社会力量奉献爱心,参与慈善事业发展。 (一)制定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的扶持政策。要按照国家鼓励、社会参与、民间自愿的方针,依法制定扶持、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的政策措施,形成多行业、多层次、覆盖城乡居民的慈善组织体系。降低慈善组织的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手续,下放管理权限。各级要在慈善组织成立、实施影响力较大的救助项目、创办慈善产业、开展义工服务活动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采取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方式,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支持慈善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慈善资金安全运行、保值增值。对慈善医院、慈善学校、慈善养老设施等慈善机构建设,要优先办理,给予优惠。建立慈善工作者招聘、培训和激励机制,推进慈善工作队伍的职业化。加强慈善义工组织建设,大力发展慈善义工队伍,广泛开展慈善义工服务。提倡机关工作人员带头参加慈善义工服务活动。 (二)落实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慈善事业的引导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建立和完善捐款扣税机制,制定方便公民和法人的慈善捐赠税前扣除简易操作办法。 (三)建立完善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完善慈善捐助和慈善义工服务登记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捐助和服务回馈奖励机制。 四、全面提升慈善募捐救助水平 着眼于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慈善募捐救助工作水平。 (一)严格遵循募捐救助原则。慈善募捐要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禁止带有推销性质或具有营利目的的捐赠活动;对捐赠人的个人信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慈善救助要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按照与捐赠人的约定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尊重和维护被救助人的人格尊严,依法保护被救助人的隐私。 (二)提高慈善募捐水平。依法动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倡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慈善捐赠活动,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大力支持慈善组织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在场地、宣传等方面提供便利。创新募捐方式,广泛开展项目募捐、物资筹募以及义拍、义卖、义诊、义演等募捐方式,探索捐赠股权、捐赠技术、捐赠服务等新型捐赠方式,打造富有地域特色的慈善募捐品牌,不断提升募捐能力。继续开展“慈心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专项用于救助特困群体。引导慈善组织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协助政府开展救助工作。 (三)提升慈善救助效能。引导慈善组织紧紧围绕困难群体的迫切需要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设立慈善救助项目,重点开展助困、助老、助孤、助残、助学、助医等救助活动。支持慈善组织开发和实施资金扶持、劳务救助、智力救助、心理救助、技术服务等多种慈善救助内容。统筹协调慈善救助资源,推动慈善组织之间的资源整合,实现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认真实施慈善救助项目,坚持公开透明,规范运作。搞好慈善救助项目的检查评估,确保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五、强化对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 要加强对慈善组织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全面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一)推进慈善募捐规范化管理。依法加强对劝募市场和募捐活动的管理,切实解决非法募捐、多头募捐、重复募捐等问题。要研究制定慈善募捐管理办法,推进慈善募捐规范化。 (二)完善慈善资金审计制度。依法对社会捐赠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专项审计,对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研究制定慈善组织评估办法,探索建立第三方行业评估机制,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组织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年检、评优的依据。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研究制定慈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推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透明,提高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搭建慈善信息平台,按照“谁接收、谁管理、谁公开”的原则,公开慈善信息,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五)建立慈善组织行业自律机制。引导慈善组织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相结合的运行机制。探索建立募助分离的科学运作方式。推动建立慈善组织行业协会,制定慈善组织行业标准,加强对慈善组织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携手发展、共建慈善”的行业自律机制。 六、加强对慈善事业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慈善事业,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发展慈善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推动,民政部门牵头,宣传、精神文明、财政、文化、教育、税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海关、工会、团委、残联、妇联等部门参与的组织协调机制,形成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整体合力。 (此件发至县级)
主题词: 慈善事业 意见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2010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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