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捐赠形式 1、直接捐赠。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捐款,机关、事业单位集体捐款,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集体和个人捐款,个体工商户捐款,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捐款,社会个人捐款,海内外慈善机构和个人捐款,采取直接捐资形式。 2、慈善认捐基金(微基金) (1)设立认捐慈善基金。企业在一定年限内认捐一定数额的慈善专项基金,一次认捐,逐年付息,基金本金留在企业运作,企业每年一次或分两次将当年本金利息交付本级慈善总会。确定认捐后,由慈善总会与企业签订认捐协议,以3年为限。 (2)设立冠名慈善基金。企业可设立冠名慈善基金,独家捐助专项基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在与本会协商的基础上拥有冠名权,统称“德州市慈善总会××(捐赠企业、单位或个人名称)××(基金救助方向)基金”。 (3)设立定向慈善基金,企业可以设立定向慈善基金,在定向本企业职工救助使用的同时,承担部分社会救助责任。 3、认捐村(居)慈善新风公益基金。以村(居)为单位,设立村(居)慈善新风公益基金,号召村(居)民、村办企业、在外工作人员捐款,所捐款项主要用于本村(居)困难群众救助和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各县市区要结合慈善组织网络建设工作,大力开展村(居) 新风公益基金设立和村级慈善工作。 4、设立“爱心物品”捐赠项目。号召社会各界捐赠爱心物品,物品捐赠有两种形式:一是捐赠全新的物品,我会将根据捐赠人或单位出具的发票或是相关可以证明价值的收据,给予开具公益性捐赠发票;二是捐赠旧物品,旧物捐赠必须达到旧物接收后可再利用的基本条件。 5、以上项目不限数额均可设立冠名专项基金、直捐、定捐、认捐,确保专款专用。 二、基金使用 1、重点突出大病救助,开展慈善五大救助工程:康复助医、朝阳助学、爱心助残、夕阳扶老、情暖万家等。 2、举办和资助社会慈善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 3、资助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4、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有关慈善活动。 5、资助按照本会宗旨和捐赠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6、开展慈善宣传活动。 三、优惠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捐款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减免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其他优惠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建立激励机制 (1)建立论绩进会制度,对认捐达到一定数额的企业负责人,可以根据认捐数额,分别作为各级慈善组织的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等人选,同时授予“最具爱心捐赠企业”和“最具爱心捐赠个人”称号,并颁发证书、牌匾,参与慈善组织的管理和运作。 (2)符合推荐中华慈善奖、省慈善奖、市级慈善奖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优先予以推荐,符合义工志愿者晋级定星条件的实行计分优先。 (3)各级党委、人大、政协要重视推荐社会责任感强、关爱弱势群体、为慈善公益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先推荐劳动模范、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4)各慈善公益组织要积极实行定向冠名捐赠和实名制捐赠。对一次捐赠达到一定数额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由各级慈善组织根据捐赠人的意愿,设立冠名救助基金;对达不到冠名条件的捐赠单位或个人,可以实行实名制捐赠,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在媒体和网站上逐笔实名公开。 此次向社会推介的救助项目共有71个,其中康复助医类17个,朝阳助学类9个,爱心助残类14个,夕阳扶老类8个、情暖万家类23个。 我会将充分遵照捐赠人的意愿,捐赠人可自由选择以上一项或多项推荐项目、救助人数、捐赠数额、救助次数,有捐赠意愿者可联系德州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德州市慈善物品捐赠救助中心。 联系人:林 丽 王旻 刘 悦 联系电话:2687312、2687848 德州市慈善总会(地址):德州经济开发区新河东路3388号德州市社会福利中心综合楼五楼 德州市慈善物品捐赠救助中心(地址):德州市人民医院西大门对过德州工行院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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