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引导各会员单位加强慈善超市建设,推动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开展,使其步入规范化、经常化轨道,并具有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规和《山东省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慈善超市是指以解决困难群众生活困难为目的,以有针对性的募集、发放慈善物品,变现不适宜用于直接救助的慈善物资以筹措慈善资金等为主要业务的经营机构。慈善超市是经常性捐助的重要载体,是新型社会救助体系落实在基层的重要平台,是现代慈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慈善超市救助的对象是社会困难群众,包括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其他居民。 第四条 建设慈善超市要本着“实事求是、科学规划、便于捐助、便于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一)省慈善总会负责指导全省会员单位的慈善超市建设。 (二)各市慈善总会负责本辖区慈善超市的规划指导。市建立物资配送中心,各县(市、区)所辖乡镇(街道)、村(居)要逐步建立慈善超市。 县(市、区)可建立调剂中心,负责慈善物品的归集、采购、消毒、调剂、配送等。 (三)慈善超市运行模式可采取直接救助模式、市场化运作模式和混合型运作模式。 (四)街道建立的慈善超市可设在社区服务中心,并有较宽敞场所。有条件的社区设立分店,也可以几个社区联片建立慈善超市或在大型超市、商场设立慈善专柜(区)。乡镇可通过供销社和固定的超市场所接收、发放捐赠物品。 (五)慈善超市由县(市、区)级以上慈善总会认可挂牌。超市内要悬挂服务宗旨、服务范围、服务方式以及联系地址、电话等。 (六)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慈善超市建设,根据企事业单位出资情况,可由企业冠名慈善超市或慈善柜台(区),不断创新慈善经营模式,提高经营效率,逐步将运营成本控制在救助和变现总额的10%以内,实现慈善超市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大力宣传慈善超市,通过“捐赠热线电话”、举办“慈善捐赠周”、开办网站、印发宣传单等,培养居民的捐助意识,广开捐赠渠道,促进经常性捐助工作。 第六条 物资筹集 (一)每年慈善总会统一组织捐赠活动所接收的物品可统一交由慈善超市变现或发放。 (二)慈善超市所在区域企业或者居民的日常自愿捐赠物品,由超市接收登记。 (三)慈善总会将慈善超市的商品补充列入年度救助预算。 (四)慈善超市富余物品或超市范围内社会困难群众不需的物品,经市(县、区)慈善总会确认后,可调换其他超市相应物品。 第七条 物资接收 (一)接收捐赠物品时,工作人员要当场清点,填写清单,确保捐赠帐、物准确无误。 (二)清点准确无误后,工作人员当场向捐赠者开具收据、捐赠凭证,及时建立台帐。收据为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记台帐,第三联交捐赠者。 (三)接收捐赠物品后,要按规定进行消毒、分类、储存、估价和标注价格。 第八条 物资采购 (一)慈善超市的采购工作要坚持公开原则,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政府、慈善总会拨出资金以及社区内企事业单位定向捐助资金购买慈善物资的,可由市(县、区)慈善总会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三)小额采购工作由各级慈善总会会同出资单位组成招标小组,大额采购应采用委托招标的办法,以增强采购工作透明度。 第九条 发放和领取 (一)由慈善总会根据当地实际,按困难程度为救助对象发放储有一定金额的“爱心卡”、代币券及“困难家庭救助证”,持卡(券、证)人到所在地慈善超市领取相应金额的慈善物品,并在救助卡上予以记录。 (二)老弱病残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可由人代领慈善物品,也可由工作人员为其送货上门。送到后,要在救助卡上予以记录。 (三)根据慈善超市经营模式,慈善超市内物资的定价一般分为三档:一档是无偿或最低价,面向困难家庭;二档是优惠价,略低于市场价,面向辖区居民;三档是“爱心价”,等于或略高于市场价,购买商品者视为奉献爱心。根据慈善超市的运作模式,二、三档产生的利润用于慈善超市运作开支和扩大慈善规模。 (四)部分物品可实行限期、限量供应,必要时可上门调查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得重复领取限量供应的物品。 (五)“爱心卡”、“代币券”、“救助证”应设有使用限制,困难家庭因生活水平提高而退出救助后,不得继续使用,也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设定使用年限的,过期自动作废。 (六)领取物品时必须服从慈善超市工作人员的管理,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保管 (一)慈善超市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定期点验库存物品。物品分类放置,确保安全。 (二)物品储存室(仓)要保持安全、干净、整齐,严禁将易燃、易爆、易蚀、有毒等物品带入室(仓)内。 (三)建立防盗、防火、防潮、防霉、防蛀等安全措施,配备消防、消毒以及应急器材,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监督 (一)各级慈善总会要对慈善超市管理、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二)定期向社会公布接收、分配、发放以及对过期物品的处理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以及捐赠者的查询。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职责 (一)佩证上岗,礼貌待人,热情接待捐赠者和受益人。 (二)负责指导、组织、发动、辖区居民以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社会团体的经常性捐赠活动。 (三)组织辖区低保对象等协助管理慈善超市,作为慈善义工,其工作时间计入社会义务服务时间。 (四)协调辖区内单位和义工,为经常性捐赠工作提供宣传、运输等义工劳动。 (五)负责慈善超市系统的档案录入、定期上报、日常管理及运作,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为老、弱、病、残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由山东省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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